(2017)闽0203执4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路明、厦门恩恺工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路明,厦门恩恺工贸有限公司,刘建才,林海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3执4083号申请执行人:王路明,男,196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梅芳、张艳洁,上海协力(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厦门恩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五显镇后垅村。法定代表人:刘建才。被执行人:刘建才,男,197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林海梅,女,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思民初字第987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恩恺工贸有限公司、刘建才、林海梅的银行存款18968464.5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惠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郭志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