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3民初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潘贱根、黄秀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贱根,黄秀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3民初754号原告: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欣平,任董事长职务。组织结构代码编号:70572556-2。被告:潘贱根,男,1972年10月13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被告:黄秀英,女,1973年12月14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本院在审理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潘贱根、黄秀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潘贱根、黄秀英已偿还借款为由,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0元,减半收取,计币620元,潘贱根、黄秀英自愿承担。审判长 袁池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付时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