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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执保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吉林省盛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恒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盛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恒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3执保210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盛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凤媛,总经理。被执行人:吉林省恒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宇。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盛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长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吉林省恒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价值财产。担保人相长胜、相长琴、相长林、刘兆松以其名下的房屋、车辆提供担保。2017年7月6日,长春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相长胜名下坐落于南关区净月开发区逯瓦房C号楼,产权证号:长房权字第2016011905**号,丘地号:3-70/99-5-23(302),建筑面积为331.46平方米的房屋;二、查封担保人相长林名下车牌为吉A2GE**车辆的车籍;三、查封担保人相长琴名下车牌为吉ASZ6**车辆的车籍;四、查封担保人刘兆松名下车牌为吉AG03**车辆的车籍;五、冻结被执行人吉林省恒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侯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