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9民督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孙某某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某某,张某某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陕0629民督11号申请人:孙某某。被申请人:张某某。申请人孙某某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孙某某称,被申请人张某某于2015年2月11日从申请人孙某某处购买夹芯板所欠材料款61200元。到期后,被申请人未偿还材料款,为此,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支付令。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某某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张某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孙某某借款61200元。申请费443元,由被申请人张某某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润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