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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执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石狮联益众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叶渝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狮联益众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叶渝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81执2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石狮联益众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法定代表人:蔡雪红,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叶渝渊,男,198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申请执行人石狮联益众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叶渝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石狮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581民初47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一、石狮联益众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蔡雪红与叶渝渊均同意该案诉争款项共按177125元计付,并由叶渝渊分十一期偿付给石狮联益众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即于2016年11月20日偿付50000元,于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每月20日前各偿付20000元,于2017年3月至2017年8月每月20日前各偿付10000元,于2017年9月25日前偿付7125元;二、石狮联益众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蔡雪红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若叶渝渊未按期足额付款,则石狮联益众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就未付款部分及未到期的所有款项向法院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四、案件受理费3842元,减半收取计1921元,由叶渝渊负担。上述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尚有款项163625元未受偿。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应在2017年1月22日前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1月22日,本案当事人自行达成分期付款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并申请本院暂缓执行被执行人。2017年5月9日,因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叶渝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决定对叶渝渊采取限制出境、拘留等强制措施。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叶渝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收到被执行人还款80000元,尚有款项83625元未受偿。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向其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决定对其采取限制出境、拘留等强制措施,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芳桅代理审判员  林木扬代理审判员  许自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蔡明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