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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2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嘉鑫与江西铜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嘉鑫,江西铜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江西铜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2民初322号原告:李嘉鑫,男,汉族,1974年1月5日出生,住雅安市雨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吴登靖,雅安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霞,雅安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西铜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负责人:杜北芳。被告:江西铜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法定代表人:陈庆广。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法定代表人:高建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费文华,四川天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嘉鑫与被告江西铜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被告江西铜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黄仕海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嘉鑫撤诉。案件受理费9131元,由原告李嘉鑫负担。审判员  赖守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叶荫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