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5民初1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关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李某甲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某,李某某,李某甲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15民初1333号原告关某某,女,1955年9月27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辽中区。委托代理人王绍合,男,195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系辽宁省合同法研究会工作人员,现住辽中区。被告李某某,男,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筑路工人,现住辽中区。被告李某甲,女,196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白云南,男,系辽宁博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关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李某甲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晓伟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常兵、人民陪审员杨洪侠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某某委托代理人王绍合,被告李某某、李某甲委托代理人白云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关某某诉称,原告于2012年经人介绍与被继承人李某丙共同生活、扶持,伺候他的生活起居,后双方登记结婚。被继承人生前系辽中县牛心坨镇政府退休干部,生育有两个子女,长子李某某,工人,已成家另过;长女李某甲,已成家另过,均不在被继承人身边,没对其父亲尽到照顾义务。2012年10月9日被继承人在头脑清晰的情况下,自愿立下自书遗嘱:“决定在走后40个月工资加上丧葬费全部给原告所有,并订立遗嘱执行人(即证实人二人:李某乙、苏某某)。”立遗嘱不久,其长子李某某表示同意遗嘱内容,并签字按父亲遗嘱办。2017年3月5日被继承人病逝,二被告阻止原告按遗嘱继承被继承人工资等财产,经多次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按照遗嘱判决被继承人工资、丧葬费全部由原告继承所有。被告李某某、李某甲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是一,李某丙生前所做遗嘱是无效遗嘱。原告不能依据该无效遗嘱要求全部给付内容,依据继承法及相关解释的规定,李某丙死后的抚恤金等费用均不在遗产范围之内,不属于李某丙生前财产。李某丙不能将这些财产作为遗嘱的内容予以确认。抚恤金的性质依据法律规定是职工单位对职工去世后给予其近亲属的抚慰性的补偿金,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分配的原则可以参照法定继承的分配原则处理,所以原告要求将李某丙死亡后的抚恤金及丧葬费全部归其所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李某某在遗嘱上签字,因该遗嘱本身就是无效的,所以对无效的内容予以认可,没有任何意义。望法院对上述费用予以平均分配,丧葬费李某某已支付1万元,李某某同意丧葬费原被告一人一半。经审理查明,2012年初原告关某某经人介绍与被继承人李某丙(系被告李某某、李某甲父亲)共同生活、扶持。后于2012年10月12日双方在辽中区民政部门登记结婚。被继承人婚前,生育两名子女,长子李某某,长女李某甲,均已成家另过,被继承人生前系辽中县牛心坨镇政府退休干部。2012年10月9日被继承人李某丙自书遗嘱:决定“百年后40个月工资加上丧葬费全给关某某,但本人丧事全由关某某处理,不用子女操办”。证实人:李某乙、苏某某。2017年3月5日被继承人李某丙病逝。另查,被继承人李某丙生前为沈阳市辽中区牛心坨镇政府公务员。基本离退休费为:(705.92+180+260+220=1,365.92元。计发月份数40个月总额为:54,636.8元。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33,616,计发倍数2,总额:67,232元)。抚恤金121,868.8元,丧葬费15,457元,总计:137,325.8元。综上,原告关某某于2017年3月27日诉至法院,以二被告阻止其按遗嘱继承被继承人李某丙工资等财产为由,请求法院按照遗嘱判决被继承人工资、丧葬费全部由原告继承所有。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证据:1、遗嘱一张;2、李某某在遗嘱上的背书一份;3、原告与李某丙结婚证;4、辽中区牛心坨镇财政部门出具的李某丙抚恤金及丧葬费数额;5、李某丙生前工资存取流水账单;6、李某丙身份证复印件及死亡证明;7、潘家堡镇邵家村村民委员会证明;8、案例(2014)辽民三初字第598号民事判决书一份;9、证人苏某某出庭作证。已经当事人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死亡抚恤金不是遗产,不得遗嘱继承。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并列举了遗产的范围。死亡抚恤金是死者所在单位给予死者近亲属或者其被抚养人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相当于生活补助费。因死亡而发放的抚恤金,含有对死者近亲属或被抚养人精神抚慰的性质。因此,死亡抚恤金不是给予死者的,也不是死者生前的财产,故死亡抚恤金不属于遗产的范围。死者生前即便立遗嘱对该笔财产进行了处分,遗嘱就该部分内容也不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死亡抚恤金应属于死者的近亲属共有,分割时参照继承法,同时酌情考虑各近亲属的客观情况,如权利人对死者的经济依赖程度、生活紧密程度、抚养关系及生活困难情况等因素,酌定进行分割。关于被告李某某所诉在被继承人李某丙病逝后其已支付丧葬费1万元一节,因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沈阳市辽中区牛心坨镇财政所下发的一次性抚恤金总计121,868.80元,归原告关某某71,868.80元,归被告李某某2.5万元,归被告李某甲2.5万元;二、沈阳市辽中区牛心坨镇财政所下发的一次性丧葬费总计15,457元,归原告关某某5,457元,归被告李某某5,000元,归被告李某甲5,000元;案件受理费3,046元,由原告关某某承担1,523元,由李某某承担761.5元,由被告李某甲承担76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晓伟审 判 员 常 兵人民陪审员 杨洪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程 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