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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执字第02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苏卫兵与王凯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卫兵,王凯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2040号申请执行人苏卫兵,男,1970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执行人王凯荣,男,1990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107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苏卫兵申请执行王凯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凯荣偿还申请执行人苏卫兵借款本金22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600元及申请执行费。执行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永堂代理审判员  马久雄代理审判员  高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