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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2执4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458曹昌付与陆守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昌付,陆守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2执4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曹昌付,男,1967年7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陆守民,男,1964年10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申请执行人曹昌付与被执行人陆守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6年8月20日作出(2016)苏0382民初308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陆守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曹昌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本金,按照月息1.5%自2009年2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0000元为本金,按照月息1.8%自2011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6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200元,由被告陆守民负担。因被执行人陆守民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20日前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并未履行。通过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有小额存款;查询不动产登记机构,被执行人无房产信息;查询车辆管理部门,被执行人无车辆信息。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姚 银审判员 路爱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苗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