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3428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阿巴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普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格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3428刑初26号公诉机关普格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阿巴某某,男,1991年12月1日出生,彝族,初中文化,无业。被告人阿巴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7年1月13日被普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16日经普格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普格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普格县看守所。翻译海来呷呷,普格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普格县人民检察院以普检公诉刑诉[2017]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巴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格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俐、刘桓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阿巴某某、翻译海来呷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被告人阿巴某某与被害人吉俄某某在普格县火把广场发生斗殴,双方结怨。2017年1月7日,阿巴某某邀约他人,先通过彝族男子“阿基”(音)于2016年1月7日凌晨3时20分过邀约被害人吉俄某某至普格县来福宾馆旁,后四名男子持木棒殴打被害人吉俄某某。经鉴定,被害人吉俄某某被他人打伤致肋骨骨折,达轻伤二级;被他人殴打致头皮裂伤,属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阿巴某某以报复为目的,邀约他人持械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阿巴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无辩解。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被告人阿巴某某与被害人吉俄某某在普格县火把广场发生斗殴,双方结怨。2017年1月7日凌晨,经被告人阿巴某某邀约,一名姓阿基的彝族男子故意在普格县来福宾馆旁的烧烤店里接近被害人吉俄某某,后诱被害人吉俄某某来到附近公路边,随后被告人阿巴某某伙同另外三名男子携带木棒上前殴打被害人吉俄某某,那名姓阿基的彝族男子也用脚踹了几次被害人吉俄某某,致被害人吉俄某某肋骨骨折和头皮裂伤。被害人吉俄某某的伤情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另,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吉俄某某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被告人阿巴某某一次性赔付被害人吉俄某某人民币4万元,被害人吉俄某某对被告人阿巴某某的故意伤害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及在本院主持调解下达成的和解协议予以证实: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阿巴某某的身份信息及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案件的来源。3、抓获经过。证明公安民警于2017年1月13日中午12时许在普格县火把广场往殡仪馆路段将被告人阿巴某某抓获的过程。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勘查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置、概貌、景况。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害人吉俄某某依法辨认出阿巴某某就是2017年1月7日伙同他人在普格县来福宾馆门口对其实施殴打的阿巴某某。6、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阿巴某某依法对案发现场进行了指认。7、被害人吉俄某某的陈述。称:2017年1月7日1时许,我和阿子某某一起在普格县砖厂一处烧烤店吃烧烤和喝酒。就有个自称“阿基”的人手拿一个盒饭过来,莫名的给我们两个说要买酒给我们喝,就抬了一件啤酒过来还买了三包中华烟,给我们两个一人分了一包烟,然后就说“现在我可以花七、八十万买一条人命”。然后就走了,我就说那我送你。然后我们两个走到“来福宾馆”附近的时候,他就说他有车子来接他。我们两个就站在那里等车子。过了两分钟左右,我就看到有四名男子手持大木棍向我们走来,当时我没有反应过来是来打我的,刚过来四个人就开始一起用木棍打我,我直接就被打趴在地上,一阵乱打之后他们准备走的时候,我就想爬起来,他们看到之后就说“你还爬得起来”,就又回过头来打我,其中有一个人对我说“你还记得我是阿巴某某不”,就又向我甩了一棍子,然后他们四个就走了,只有那个姓“阿基”留下用脚踢了我几脚,还向我说“你还要不要八十万”,然后就走了。我就一个人被打趴在地上,后面阿子某某和烧烤店老板来了,就打120过来把我送到县医院来了。我和阿巴某某去年7月在普格县火把广场打过架。8、证人阿支某某的证言。称:2017年1月7日凌晨2时许我因为和吉俄某某、阿子某某认识,所以他们两个就在我开的烧烤店里面耍,之后就过来一个我不认识的人,他当时手里面拿着一份土豆,来就坐在吉俄某某、阿子某某身边,后来他们吹牛的时候我才知道他姓阿基。他来的时候就从包里面拿了200元钱给我叫我去买三包中华烟过来,我就去来福宾馆那里买了三包中华烟过来,之后他又买了一件啤酒他们三人一起喝,我听见他在说他现在很有钱,卡里面有八十万,可以买一条人命。后来他们一直吹牛我就先去休息了。之后我听见外面在吵说是有人被打倒了,我就上去看见吉俄某某全身是血倒在来福宾馆附近的公路上了,我就打了120送他到医院去了。我只晓得在烧烤店的时候姓阿基的人是莫名其妙进来的,打架当时我不在场,过后我看见吉俄某某脑袋被打伤了,全是血,而且他身上的手机也被打烂了。9、被告人阿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其在公安机关供称2016年6月左右在普格县尖尖山,他被吉俄某某打了,车也被砸了,吉俄某某一直没赔偿他的医疗费和修车钱,所以才发生打架。在庭审时对2017年1月7日凌晨邀约阿基等人将被害人吉俄某某打伤的过程全部承认。10、监控视频。记载2017年1月7日3时20分至26分,被告人阿巴某某伙同阿基等一行五人在普格县来福宾馆旁公路边对被害人吉俄某某实施殴打的全过程。11、普格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普公物鉴(法损)字[2017]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书。证明被害人吉俄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12、和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阿巴某某积极履行了赔偿义务,取得了被害人吉俄某某的谅解。以上证据确实、充分且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阿巴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且指控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阿巴某某庭审时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其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本院予以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七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阿巴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3日起至2017年8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蒋 映 凯审 判 员 李 国 英人民陪审员 吉次沙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晓 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