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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25民初2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行与山东高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郭敏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行,山东高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郭敏杰,张宝娥,李江波,孙艳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25民初219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行,住所地:昌乐县利民街3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865768676C1-1。负责人张坤鹏,行长。被告山东高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圣城中央花园2区142-4号。法定代表人郭敏杰,总经理。被告郭敏杰。被告张宝娥。被告李江波。被告孙艳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行诉被告山东高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郭敏杰、张宝娥、李江波、孙艳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0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0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文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吴福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