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5民初1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曾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5民初1104号原告:王某。被告:曾某。原告王某与被告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自愿、合法撤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是在对自己诉讼权利的积极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汉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乐 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