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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5民初1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曾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5民初1104号原告:王某。被告:曾某。原告王某与被告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自愿、合法撤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是在对自己诉讼权利的积极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汉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乐 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