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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初2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郭冬磊与刘平、刘冬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冬磊,刘平,刘冬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2756号原告:郭冬磊,男,1987年10月7日生,住平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虎,山东泽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平,男,1995年8月4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告:刘冬冬,男,1987年9月7日生,住住平度市。原告郭冬磊与被告刘平、刘冬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起诉。因原告提供被告刘平、刘冬冬的地址有误,我院多次送达,均找不到被告。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因原告提供不出被告的确切地址,致使本院无法查找到被告,无法确定被告主体是否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冬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郭冬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文强审 判 员  代娜娜人民陪审员  李世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杨丽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