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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辖终1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陈晓琴、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晓琴,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18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晓琴,女,198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花城大道66号。负责人:陈利群。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梅花,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长征,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晓琴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7)粤0106民初14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陈晓琴上诉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自2011年10月至今,上诉人即本案被告居住在广州市番禺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借款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内容显示,其中第6.3条约定:“……协商不成,按下列第2项方式解决:……(2)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乙方(被上诉人)所在地为广州市天河区,系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且该协议管辖条款并未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依法有效。乙方(被上诉人)所在地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陈弋弦审判员  曾文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文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