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2执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龙小爱、夏国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小爱,夏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02执499号申请执行人龙小爱,女,197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夏国华,男,196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802民初1225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夏国华银行存款3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方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汪大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