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2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沈林怀、来安县杨郢乡余庄村张东村民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林怀,来安县杨郢乡余庄村张东村民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2执95号申请执行人:沈林怀,男,1957年3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来安县,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来安县杨郢乡余庄村张东村民组,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杨郢乡余庄村张东村民组。申请人沈林怀与被执行人来安县杨郢乡余庄村张东村民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122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后向申请人支付2397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据此,本案予以和解并履行完毕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122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以和解并履行完毕结案。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明翠审判员 郭跃才审判员 王飞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房云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