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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2民初1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德州万佳饲料有限公司与济宁和之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陈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万佳饲料有限公司,济宁和之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陈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民初1691号申请执行人:德州万佳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禹城市商城西区钱江街东段路南。被执行人:济宁和之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兴隆庄镇兴隆庄煤矿南邻。被执行人:陈伟,男,汉族,1986年11月14日出生,住济宁市。申请执行人德州万佳饲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宁和之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陈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审结。该案(2017)鲁1482民初16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陈伟在兖州农行魏井分理处622848133899608XXXX账户的存款壹拾万零陆千叁百玖拾贰元整(¥106392)。本裁定一经送达,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成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孙立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