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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22执1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白某某申请执行柏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某某,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22执1061号申请执行人白某某。被执行人柏某某。申请人白某某申请执行柏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6)辽1422民初22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均没有查到有大额的存款;经查,家中又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又常年不在家,无法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辽1422民初22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司国庆代理审判员  王铁光代理审判员  杨玉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