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执49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诉郭小娣、吕银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郭小娣,吕银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49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郑州市金水区。负责人赵春玲。被执行人郭小娣,女,195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被执行人吕银华,男,195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诉郭小娣、吕银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67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郭小娣、吕银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作出(2016)豫0105执498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郭小娣名下位于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北路100号院51号楼1单元19层74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后本院委托河南省豫建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确定该房产的评估值为529000元,经依法一次公开拍卖。2017年7月4日,竞买人夏海玲以49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房屋并已支付对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郭小娣名下位于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北路100号院51号楼1单元19层74号房屋的查封;二、前述房产所有权及其他相应从权利归买受人夏海玲所有。三、买受人夏海玲应持本裁定书于30日内到房产管理登记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春尧审 判 员 李安永代理审判员 张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