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21民督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慈利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徐海霞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慈利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海霞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21民督144号申请人慈利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零阳中路。法定代表人龙芳,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徐海霞,女,47,1970年5月6日出生,住所地慈利县本院受理申请人慈利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7年6月26日发出(2017)湘0821民督144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徐海霞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徐海霞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湘0821民督144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由申请人慈利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景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黄 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