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民初2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克什克腾旗经棚镇草原之家鲜肉店与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克什克腾旗经棚镇草原之家鲜肉店,李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内0425民初2969号原告:克什克腾旗经棚镇草原之家鲜肉店,所在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主要负责人:韩秀国,男,197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身份证号×××,住所地克什克腾旗宇宙地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内蒙古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克什克腾旗经棚镇草原之家鲜肉店(以下简称鲜肉店)诉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朱鹏飞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鲜肉店的委托代理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鲜肉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货款73493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被告在原告处赊购羊腔、羊排、羊腿、牛肉等,用于贡格尔塔拉度假村,2015年9月2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据,合计金额83493元,2017年3月30日偿还了10000元,尾欠73493元,此款经原告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被告李某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9月22日,李某与鲜肉店结算,共欠货款83493元,已经偿还了10000元,尾欠73493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鲜肉店与被告李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范,合法有效。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各方当事人均应按诚信原则全面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中,被告李某未及时给付货款致原告鲜肉店诉讼追索,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给付欠款的违约责任。综上,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某于本2017年8月31日前给付原告克什克腾旗经棚镇草原之家鲜肉店货款7349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38元,减半收取819元,由被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朱鹏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宝鑫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