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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民初4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江苏盐城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海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华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盐城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海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华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江苏华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海州分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4443号原告:江苏盐城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海纯西路2号。法定代表人:王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冬成,江苏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晋德,江苏顺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江苏海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新浦经济开发区长江路1号。法定代表人:乔敬萌。被告:江苏华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中鑫上城B1202、1203室。法定代表人:汪正强。被告:江苏华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海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建设西路78-1号。法定代表人:程燕燕。原告江苏盐城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海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华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江苏华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海州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盐城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盐城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盐城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孙小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