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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1民初1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钟茂光诉吴丹鹏、陈万均、四川泓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茂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1民初1895号起诉人:钟茂光。2007年7月6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钟茂光诉吴丹鹏、陈万均、四川泓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钟茂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00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及违约金346.3万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事实与理由:原告和被告于2016年12月10日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十天,借款月息为2%,被告从原告处借款600万元,原告于2016年12月14日当天将该笔借款600万元分六次转入被告指定账户中。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按期还款,原告多次催收无果,望判如所请。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起诉属于重复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本院不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钟茂光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贤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唐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