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3民初1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刘学英与被告胡荣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英,胡荣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3民初1783号原告:刘学英,女,生于1959年12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告:胡荣秀,女,生于1954年1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原告刘学英与被告胡荣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刘学英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学英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刘学英负担。审判员 易正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朱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