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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9执3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全南县景宏电子有限公司、刘远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全南县景宏电子有限公司,刘远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解除冻结)(2017)赣0729执3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全南县景宏电子有限公司。地址:全南县第二工业园。被执行人刘远良,男,1974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全南县。申请执行人全南县景宏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赣0729民初22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立案受理后,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刘远良的银行账户。现被执行人刘远良已经履行完判决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31条,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刘远良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全南支行账号62×××97上的存款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谌贻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叶 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