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9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朱畅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朱畅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9381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凤山西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8938318207。负责人:贺春林,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日琪,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挺坚,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申请人:朱畅峰,男,汉族,1978年10月26日出生,住新疆沙湾县。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被申请人朱畅峰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朱畅峰在银行的存款30945.6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朱畅峰在银行的存款30945.6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红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黄敏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