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2执4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4834杨明广与蒋小兵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明广,蒋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2执4834号申请执行人杨明广,男,1974年8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被执行人蒋小兵,男,1971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杨明广与蒋小兵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作出的(2016)苏0282民初15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蒋小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杨明广运费28.835万元及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860元由蒋小兵负担。因蒋小兵未履行该判决书约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明广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蒋小兵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要求其在指定的时间内履行法定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但其未能履行。本院遂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蒋小兵的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查明其无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其名下与李惠芬共有的座落于宜兴市宜城街道家和花园6号202室(房产所有权号:1000059174)房屋已被本案查封,其名下车牌号为苏B×××××车辆已被本案轮候查封。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约定:杨明广同意蒋小兵分期付款,被执行人蒋小兵于2016年10月29日支付1万元(直接支付),于2017年春节前支付2万元并抵偿价值3万元的酒,余款自2017年2月起每月支付5000元至2018年春节前全部付清。杨明广同意暂不将蒋小兵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如蒋小兵有任意一期未能支付,则杨明广可以向法院申请按原判决书内容恢复执行。鉴此,申请执行人杨明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为由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若被执行人蒋小兵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则申请执行人杨明广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期限自被执行人蒋小兵未履行和解协议之日起二年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282民初15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亚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尹建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