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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民初2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徐昱亮与罗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昱亮,罗海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2185号原告:徐昱亮,男,198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被告:罗海波,男,198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原告徐昱亮与被告罗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2017年7月10日,原告徐昱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昱亮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公告费用260元,合计310元,由原告徐昱亮负担。审 判 长  王 翠人民陪审员  李国富人民陪审员  应能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王佩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