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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21民初2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李和林与李子会、梁红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和林,李子会,梁红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21民初2029号原告李和林。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廷。被告李子会。被告梁红秋,农民。原告李和林与被告李子会、梁红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原告李和林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和林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做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和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原告已预交9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李和林负担。审判员  李林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秋实附本法律文书所援引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