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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3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沈阳顺达重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乌拉特前旗天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顺达重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天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3执354号申请执行人沈阳顺达重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桂莲,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乌拉特前旗天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史迪庆,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沈阳顺达重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乌拉特前旗天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乌前民商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苗 旺审判员  曹 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葛瑞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