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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刑初4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速裁程序专用) (2017)粤0306刑初4051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7年2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公一刑诉【2017】19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建议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四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2016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某某申请了十几个QQ副号,并自动回复设置为加其主号,并在其QQ空间发布一些出售假人民币的信息并附有真人民币夹练功券和冥币的照片。当有人看到信息找其聊天双方达成交易意向后,陈某某就告诉对方自己的微信号,通过微信支付收钱,每次能骗得对方一二百元左右,诈骗得逞后即将对方拉黑。截至其被抓获,陈某某通过上述方法总共骗取了四五十名被害人7000元左右。2017年02月22日,民警在其位于宝安区某街道某区XX号X单元XXX房的住处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归案。  本院意见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具有认罪的从轻情节。 判 决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2017年9月2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缴获的作案工具、赃物一批(种类和数量详见扣押清单),均依法予以没收。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任  芊  妍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梁 惠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