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81民初2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周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周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81民初2358号原告: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位于北流市二环西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德盛,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卢辉,男,197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是原告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陈艳庆,男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是原告单位职工。被告:陈周芳,男,195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原告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周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向原告偿还贷款,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32元,减半收取计766元,由原告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蓝伟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梁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