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民辖终1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庄贻容、王护来、江远眉等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圣泉(福建)制釉有限公司,庄贻容,王护来,江远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辖终11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圣泉(福建)制釉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洛阳镇北工业区,注册号350500400033483。法定代表人:王护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庄贻容,女,汉族,1989年12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审被告:王护来,男,汉族,1965年9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原审被告:江远眉,女,汉族,1968年7月9日出生,住上海市徐汇区。上诉人圣泉(福建)制釉有限公司不服福建省丰泽区人民法院(2017)闽0503民初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泉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上诉人庄贻容提供的《借据》明确载明,如有争议可在本借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签订地点:丰泽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即“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协议管辖的约定合法有效,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圣泉(福建)制釉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小丹审 判 员 陈美雅代理审判员 林美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魏垂进速 录 员 李心诗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