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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30执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福建省建宁县监察局、吴远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建省建宁县监察局,吴远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2010年)》:第二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430执保84号申请人:福建省建宁县监察局,住所地福建省建宁县濉溪镇黄舟坊南路葫芦坑1号。法定代表人:何升高,局长。被申请人:吴远隆,男,1982年9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30198209073013,农民,住福建省建宁县黄坊乡武调村洋元47号。福建省建宁县监察局于2017年7月10日向我院提交《提请保全书》、《情况说明》及中共建宁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提请协助书》,提请保全被申请人吴远隆的银行账户。本院审查后认为,因熊自华涉嫌严重违纪,中共建宁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其立案调查,经中共建宁县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查明:熊自华利用职务之便,与吴远隆合伙参与县林业局营林项目,套取国家补助资金转入吴远隆账户。因该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涉及熊自华违纪案件,福建省建宁县监察局要求对该两申请人银行存款进行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吴远隆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宁县支行账号为62×××79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潘华东审判员  罗国栋审判员  陈 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徐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一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