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4民初2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张喜义与葛振海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喜义,葛振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2476号原告:张喜义,男,汉族,1973年1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委托代理人:齐广亮,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振海,汉族,1972年6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委托代理人:苗朝纲,河南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爱霞,女,汉族,1971年3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喜义诉被告葛振海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喜义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喜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喜义负担。审判员 :乔红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彩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