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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4民初2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张喜义与葛振海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喜义,葛振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2476号原告:张喜义,男,汉族,1973年1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委托代理人:齐广亮,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振海,汉族,1972年6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委托代理人:苗朝纲,河南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爱霞,女,汉族,1971年3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喜义诉被告葛振海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喜义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喜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喜义负担。审判员 :乔红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彩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