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5执3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于某某、张某某、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于某某,张某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5执3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1961年12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于某某,男,1973年8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9年2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高某某,男,48岁许,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于某某、张某某、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21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于某某、张某某、高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于某某名下在陕西省志丹县某处有房产一处,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于某某名下所有的位于陕西省志丹县某某处房产一处。被执行人于某某未履行案件款,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于某某在商业银行、网络银行的存款情况,被执行人于某某在商业银行、网络银行均无存款,查询了被执行人于某某的股票、基金、车辆、工商登记情况,均无登记。被执行于某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意规避执行。至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5执34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雪明审判员 米晓梅审判员 赵秀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亚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