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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03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张茹、陈诗乔与陈丽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茹,陈诗乔,陈丽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03民初396号原告:张茹,女。原告:陈诗乔,女。委托诉讼代理人:迟广义,男。被告陈丽君,女。委托代理人杨海峰(被告长子),男。原告张茹、陈诗乔与被告陈丽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张茹、陈诗乔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茹、陈诗乔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茹、陈诗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86元,减半收取2443元由张茹、陈诗乔负担。审判员  李志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