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03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张茹、陈诗乔与陈丽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茹,陈诗乔,陈丽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03民初396号原告:张茹,女。原告:陈诗乔,女。委托诉讼代理人:迟广义,男。被告陈丽君,女。委托代理人杨海峰(被告长子),男。原告张茹、陈诗乔与被告陈丽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张茹、陈诗乔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茹、陈诗乔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茹、陈诗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86元,减半收取2443元由张茹、陈诗乔负担。审判员 李志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