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81民初3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滕州市瑞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王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州市瑞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王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3696号申请人:滕州市瑞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南沙河镇崔庄村。法定代表人:郭伟,总经理。担保人:山东方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中央城B区B4-B5沿街营业房4楼。法定代表人:高敬胜,董事长。被申请人:王营,男,198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滕州市瑞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王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营的银行存款165000元。担保人山东方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现金的方式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滕州市瑞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担保人山东方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营的银行存款165000元(冻结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1350元,由申请人滕州市瑞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段修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