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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执异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明策伟华有限公司、福建省山外山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明策伟华有限公司,福建省山外山工贸有限公司,何仕富,叶遇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执异20号案外人:赵春亮,男,197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政和县,申请执行人:明策伟华有限公司(WELLPLANBRILLIANTLIMITED),住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界沙田,代表人:FangerBenjaminWarren。被执行人:福建省山外山工贸有限公司,住福建省政和县铁山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何仕富。被执行人:何仕富,男,197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被执行人:叶遇红,女,198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明策伟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策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山外山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外山公司”)、何仕富、叶遇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赵春亮于2017年6月28日对本院查封的位于政和县铁山镇贴山村周屯洋工业园区工业厂房及土地使用权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赵春亮称,2012年10月30日,与被执行人山外山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约定将山外山公司所有的政和县铁山镇贴山村周屯洋工业园区工业厂房及机器设备租赁给案外人,租赁期从2016年12月1日至2021年12月1日止。现案外人是该厂房的合法租赁人,请求暂缓或停止对位于政和县铁山镇贴山村周屯洋工业园区工业厂房及土地使用权的执行。本院查明,2014年5月8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剑州支行与被执行人山外山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山外山公司提供位于政和县铁山镇铁山村周屯洋工业园区工业厂房及项下土地使用权为其借款进行抵押担保,并于同日在政和县不动产登记局办理了抵押登记。2015年3月28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剑州支行将前述债权等权利一并转让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同年5月8日,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又将前述债权等权利转让给申请执行人明策公司。因被执行人山外山公司等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申请执行人明策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2016年10月27日,本院作出(2016)闽07民初103号民事判决,主要内容是:“一、山外山公司应偿还明策公司借款本金862万元及利息;二、何仕富、叶遇红对山外公司的债务在1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明策公司对位于政和县铁山镇铁山村周屯洋工业园区的工业用地使用权及房产[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号为政他项(2014)第112号;房产他项权证号为房他证政字第××号]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最高抵押额1656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该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山外山公司、何仕富、叶遇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明策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作出(2017)闽07执22号之一执行裁定,并于2017年3月7日向政和县不动产登记局进行了送达,查封了该厂房及项下土地使用权。另查明,案外人赵春亮提供了与被执行人山外山公司于2016年10月30日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约定:山外山公司将其所有的政和县铁山镇贴山村周屯洋工业园区工业厂房及机器设备租赁给赵春亮,租赁期从2016年12月1日至2021年12月1日止。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本案中,本院查封的厂房及项下土地使用权设立抵押权登记的时间早于案外人赵春亮签订租赁合同的时间,明策公司在实现该抵押权时,不受案外人主张的租赁权的妨碍。此外,因被执行人未提供担保且未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亦不符合暂缓执行的条件。综上,案外人赵春亮的异议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赵春亮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蔡章辉审判员  郑家琳审判员  范忠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连 君本案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