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91民初77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774慕伟与张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慕伟,张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91民初774号之二原告:慕伟,男,198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委托代理人:梁军,江苏盟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亮,男,199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豫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慕伟与被告张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慕伟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慕伟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慕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8元,由原告慕伟负担(已交)。代理审判员 黄迎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石 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