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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91民初77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774慕伟与张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慕伟,张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91民初774号之二原告:慕伟,男,198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委托代理人:梁军,江苏盟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亮,男,199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豫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慕伟与被告张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慕伟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慕伟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慕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8元,由原告慕伟负担(已交)。代理审判员  黄迎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石 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