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2财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靳春慧、刘艳玲与被申请人鸡西市京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靳春慧,刘艳玲,鸡西市京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2财保34号申请人:靳春慧,男,197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申请人:刘艳玲,女,196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申请人:鸡西市京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法定代表人:佟富文,经理。申请人靳春慧、刘艳玲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鸡西市京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X小区第X座X号、建筑面积264.29平方米的商业房屋进行查封。申请人靳春慧、刘艳玲以靳春慧所有的坐落于鸡西市鸡冠区X办X单元X层X号、房权证号为鸡冠房字第X号、建筑面积67.00平方米的房屋和靳某某所有的坐落于鸡西市鸡冠区X办X综合X、房权证号为鸡冠房字第X号、建筑面积77.47平方米的房屋二户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靳春慧、刘艳玲提交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轮候预查封被申请人鸡西市京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X小区第X座X号铺面、建筑面积264.29平方米的商业房屋。期限为三年;二、查封申请人靳春慧、刘艳玲提供担保的靳春慧所有的坐落于鸡西市鸡冠区X办X单元X层X号、房权证号为鸡冠房字第X号、建筑面积67.00平方米的房屋的房籍档案。期限为三年;三、查封申请人靳春慧、刘艳玲提供担保的靳某某所有的坐落于鸡西市鸡冠区X办X综合X、房权证号为鸡冠房字第X号、建筑面积77.47平方米的房屋的房籍档案。期限为三年。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允许办理转让、抵押、买卖、互易等转移上述财产的相关手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荆恒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梁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