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09执恢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苏州市吴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李某、马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吴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李某,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执恢700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高新路551号吴江公共卫生中心。法定代表人沈某,主任。委托代理人吴国芳,该委干部。被执行人李某,男,1974年3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阜南县。被执行人马某,女,1974年8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系李某之妻。苏州市吴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恢复执行李某、马某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考虑到2014年本院已执行到位47000元、2016年计生政策的调整、上级的精神及家庭的实际困难,且被执行人又向申请执行人缴纳15000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自愿申请停止执行,属于对其实体权利的处置,对其撤销申请应裁定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吴计征决字(2014)A27号行政征收决定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秦绪栋审 判 员  沈国荣人民陪审员  吴恩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赵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