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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4民初1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周某诉曹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曹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324民初1328号原告:周某,男,住喀左县东哨镇。委托代理人:侯占一,辽宁通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男,住喀左县东哨镇。被告:李某,女,住喀左县东哨镇。原告周某诉被告曹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顾海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的委托代理人侯占一、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被告曹某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与原告是同村村民。被告曹某因在沈阳承包工程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约定月利率4分,借款期限为10个月,2015年4月23日原告借给被告曹某8.4万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借款到期后仅偿还1万元。后经原告向被告多次主张权利,被告拒绝给付,因此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7.4万元;并自2016年2月23日起按本金7.4万元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被告李某辩称:借钱的事我不知道,被告曹某和原告借钱的来往我不清楚,利息也不知道。原告去时也没提起借钱的事情。不知道为什么起诉我。被告曹某未做答辩。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4月23日,被告曹某向原告借款8.4万元,约定于2016年2月23日前归还。借款时,被告曹某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证人武1和袁1在欠条的证人处签字。借款到期后,被告曹某偿还借款1万元,余欠款7.4万元经原告催要,二被告未予偿还,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借条在卷证实,并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应予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曹某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存在,被告曹某应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被告未按期偿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李某和被告曹某系夫妻关系,此笔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因此被告李某应和被告曹某应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告要求二被告按月息2%给付利息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应自借款到期之日起按年利率6%给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曹某、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偿还原告周某借款7.4万元,并自2016年2月24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顾海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晓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