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行终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王心发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心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9行终28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心发,男,1962年8月15日生,汉族,汉川市人,住湖北省汉川市。上诉人王心发因汉川市公安局不履行保护公民财产权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2017)鄂0984行初2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王心发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汉川市公安局依照法律授权对涉嫌犯罪的行为行使侦查权,惩罚犯罪;但同时汉川市公安局还负有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的法定义务。本案中,上诉人王心发向汉川市公安局递交了《人身及财产保护申请书》,要求汉川市公安局履行其维护治安,保护其人身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汉川市公安局接到上诉人的申请后没有答复,也没有履行法定职责,上诉人王心发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上诉人王心发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是2017年3月28日,原审法院应当在接到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先予立案,原审法院与2017年4月11日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明显违反法定程序。因此,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上诉人王心发提起上诉,请求撤销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2017)鄂0984行初21号行政裁定,指令汉川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心发于2016年12月9日向汉川市公安局申请人身及财产保护申请书,请求汉川市公安局对其在汉川市新河镇复兴村的房屋被砸毁一案进行调查处理,同时请求将案件处理情况告知申请人。王心发认为汉川市公安局对其提出的申请没有进行调查处理,也没有作出答复。上诉人王心发对汉川市公安局没有答复的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对王心发的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2017)鄂0984行初21号行政裁定;二、指令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予以立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祁国华审判员 彭 娟审判员 张耀刚二○二○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罗自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且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或者继续审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