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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03民初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林某1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1,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03民初841号原告:林某1,男,197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被告:黄某,女,198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原告林某1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玉燕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1、被告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儿子林某3由原告抚养,女儿林某2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用各自负担。事实和理由如下:原告于××××年××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在未婚先孕的情形下匆忙登记结婚。2010年,被告丢下两个幼小孩子到其他城市工作,一直持续到2016年,一年只回来两次看望孩子,没有尽到做母亲的责任。被告去打工几年只寄过几千元,回来没钱花还叫家人把那几千元给回她。回来一次,也不愿意和原告过夫妻生活。被告不顾家,也不关心原告,不尽妻子的义务,双方互相不闻不问。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原、被告结婚后,已共同生活十年多,并生育两个小孩。现在原告认识其他女子,就说无感情。被告是前几年才出去打工,近两年已回家抚养孩子。在外打工时,原告都根据自己的能力寄钱回家。无论在家里或在外打工,被告都尽了做母亲的责任。原告在广州认识一女子后,就急于提出离婚。原告在家庭有困难时,不尽男人的责任,而是抛弃妻儿,其行为不应得到支持。故请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孩林某2,××××年××月××日生育男孩林某3。前几年,被告外出打工维持生活,原告认为被告不在家抚养小孩及很少寄生活费回家,不尽母亲和妻子的责任。而被告认为原告没有责任心,不赚钱养家,且在外面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双方为此产生矛盾。原告遂于2017年5月24日诉至本院,请求判决离婚,并处理小孩抚养问题。案经调解,原告仍然坚持离婚,被告认为夫妻之间还有感情,愿意改善夫妻关系,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相识、相恋并自愿结婚,共同生育两个小孩,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共同生活中,双方为小孩抚养、生活费负担等家庭问题产生分歧,互相缺乏关心、信任,而导致夫妻感情淡薄。现被告诚恳要求和好,夫妻之间尚有感情,原告应给双方改善夫妻关系的机会。希望原、被告加强家庭责任感,互相体谅,珍惜婚姻家庭。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林某1与被告黄某离婚;驳回原告林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玉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林小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