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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5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5887张家港保税区海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徐卫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保税区海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徐卫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1民初5887号原告:张家港保税区海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法定代表人:顾文华。委托诉讼代理人:盛舟滨。被告:徐卫东,男,196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原告张家港保税区海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川公司)与被告徐卫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益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海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盛舟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卫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海川公司诉称:常熟市东纬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纬公司)在与张家港保税区百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腾公司)业务往来中,结欠百腾公司货款419768.60元。2016年7月20日,百腾公司与东纬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卫东进行了财务核对,徐卫东确认所欠货款419768.60元,同意按420000元进行结算,并计划该420000元将分期在2016年12月30日、2017年6月30日、2017年12月30日全部归还。百腾公司向徐卫东告知将该债权转让于他公司,随即徐卫东向他公司出具了还款计划书1份,确认东纬公司结欠他公司货款人民币420000元,由徐卫东个人承诺该款在2016年12月30日、2017年6月30日、2017年12月30日分期归还,并承诺如逾期归还,他公司可向江阴市人民法院起诉,并可主张迟延履行付款义务而产生的利息、费用以及律师费。但2016年12月30日还款期限届满后,徐卫东未能自觉履行付款承诺,故要求:一、判令徐卫东立即支付所欠货款42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归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他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20000元由徐卫东承担;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徐卫东承担。被告徐卫东未作答辩,亦未举证。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0日,徐卫东向海川公司出具《还款计划书》1份,载明:“关于常熟市东纬纺织有限公司结欠张家港保税区海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肆拾贰万元一事,现我本人承诺于2016年12月30日归还人民币柒万元;于2017年6月30日归还人民币捌万元;于2017年12月30日归还人民币捌万元;于2018年12月30日归还人民币壹拾玖万元;于年月日归还人民币元;于年月日归还人民币元;如逾期归还,张家港保税区海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可向江阴市人民法院主张权利,我自愿承担由于迟延履行而产生相应利息及对方主张权利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承诺人:徐卫东2016年7月20日”。海川公司认为,徐卫东出具该份还款计划书后未向其公司所欠货款,海川公司遂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起诉。审理中,海川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徐卫东立即偿还所欠货款人民币42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7年7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徐卫东承担。上述事实,由还款计划书及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额支付价款。徐卫东未按约给付所欠货款是产生纠纷的原因,应负给付之责。(一)对徐卫东结欠海川公司货款数额的认定。根据徐卫东于2016年7月20日向海川公司出具的还款计划书可以确认,徐卫东应支付海川公司货款420000元。徐卫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供其向海川公司付款的证据,应承担对其不利的诉讼后果,本院认定徐卫东尚结欠海川公司货款420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徐卫东于2016年7月20日向海川公司出具的还款计划约定:2016年12月30日支付70000元、2017年6月30日还款80000元、2017年12月30日还款80000元、2018年12月30日还款190000元,至目前为止徐卫东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已超过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故海川公司有权要求徐卫东支付全部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本案中,徐卫东向海川公司出具的还款计划书明确约定东纬公司结欠海川公司的货款由徐卫东承担,故海川公司有权依照还款计划书的约定要求徐卫东给付所欠货款。(二)对海川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的认定。本案中徐卫东向海川公司出具的还款计划书对所欠货款的付款期限作了明确约定,徐卫东未按约付款已构成违约,海川公司要求徐卫东承担货款420000元自2017年7月1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徐卫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张家港保税区海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货款42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7年7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00元、保全费2820元,合计6620元(张家港保税区海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徐卫东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张家港保税区海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益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宋阅懿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七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