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6执恢16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冉文美与胡应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文美,胡应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6执恢16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冉文美,女,汉族,1965年5月22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胡应德,男,汉族,1995年1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牛民初字第481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恢复冉文美申请执行胡应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270304元及利息,执行费2510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执行案款1030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胡应德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冉文美申请执行胡应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乐潮蓉审判员 何金伟审判员 阳宇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