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922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许明与被执行人李有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明,李有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922执70号申请执行人:许明,男,汉族,出生于1974年9月3日,内蒙古阿拉善右旗人,阿拉善右旗交警大队职工,现住内蒙古阿拉善盟阿拉善右旗。被执行人:李有峰,男,汉族,出生于1969年3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阿拉善盟团委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内2922民初35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有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有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有峰的退休工资在中国银行巴彦浩特分行和硕特支行发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李有峰在中国银行巴彦浩特分行和硕特支行发放的工资账户;二、冻结期限为一年(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集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包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