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刑初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孟蛟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蛟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刑初423号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蛟,男,1988年3月15日出生于河北省无极县,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无极县。2017年3月1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转为取保候审,同年7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7]4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蛟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被告人孟蛟加入一个以“低价出售苹果手机”为名骗取他人钱财的QQ群,在其购买的QQ号40×××54(昵称:Fate.静璇)空间内大量发布低价出售苹果手机的宣传图片和广告吸引买家。2016年10月4日,孙某使用QQ号14×××09(昵称:庸人)浏览被告人孟蛟的QQ空间时,对空间内发布的虚假信息信以为真,被告人孟蛟假装自己为苹果7手机销售店家骗取孙某支付手机价款人民币4400元,其得返利4048元。之后被告人孟蛟介绍孙某联系QQ44×××00(昵称:发货处理中心)处理手机发货事宜。后“林某”使用QQ44×××00继续以支付快递税金、海外业务开通费、激活转账费以及保证金等名义进一步骗取孙某支付共计人民币19000元,被告人孟蛟获得返利8980元。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于2016年11月9日依法对被告人孟蛟的住宅进行搜查,并扣押了被告人的作案工具电脑主机一台。2017年3月1日,被告人孟蛟主动到无极县郭庄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同日,被告人孟蛟家属赔偿给被害人孙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3400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孟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证人甄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QQ对话记录截图、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涉案QQ账号信息截图、涉案银行卡、财富通账号交易明细,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自首意见书,被害人的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孟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网络,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发布虚假信息,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案发后能投案自首,并已退清违法所得,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扣押在案被告人的作案工具,依法应予没收。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孟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7月6日起至2018年12月20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孟蛟的作案工具电脑主机一台,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潘跃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王思航附:本判决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