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82执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明媚与被执行人杨文志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媚,杨文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882执914号申请执行人张明媚,女,197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杨文志,男,197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明媚与被执行人杨文志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明媚申请延期执行,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六条一款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大博民初字第003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继生审判员 曹洪军审判员 董佳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曹善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