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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82执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明媚与被执行人杨文志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媚,杨文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882执914号申请执行人张明媚,女,197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杨文志,男,197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明媚与被执行人杨文志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明媚申请延期执行,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六条一款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大博民初字第003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继生审判员  曹洪军审判员  董佳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曹善哲 关注公众号“”